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3號
原 告 廣俊工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楊詠棋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
訴訟,因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簽名或蓋章(公司及
代表人均須蓋章或簽名)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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