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號
CTDV,110,補,8,2021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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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號
原  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


被   告 立壕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能斌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
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之土地(面積29.54平方公尺
)交還予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7,168元
(計算式:29.54㎡×公告土地現值19,200元/㎡=567,168元,
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);至訴之聲明第二、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
之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則不併算
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7,168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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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