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62號
CTDV,110,補,62,2021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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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2號
原   告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永吉核發支付
 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
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  裁判費7,6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  補繳7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 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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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