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號
原 告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永吉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6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7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曾瓊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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