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46號
CTDV,110,補,46,2021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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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6號
原   告 李瓊凰 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基隆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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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