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0年度,5號
CTDV,110,聲,5,2021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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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

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
      劉妍孝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(本院108 年度建
字第7 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交付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 月4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,應予許可,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、2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7 號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開庭錄音光碟,為能確認與筆 錄是否相符,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。經 核聲請人係當事人,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有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,已敘明理由如前。揆諸首開說 明,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應予准許。再者,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。三、爰依上開條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法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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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