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3號
聲 請 人 吳承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松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本票原本。
三、聲請狀所載內容前後不一,請確認之。(依聲請狀所載本票
除票號689277號共『1紙』外,尚有451583、451584、45158
5、451586、451587、451588、451589、451590、0000000、
451592、451593共『11』紙,是本票為1紙加11紙共12紙,
與台端所載「本票1紙加10紙(共11紙共票款9萬元整」不一
致)
四、請釋明各張本票『是否經現實提示』?如是,請釋明各張本
票之『提示日』為何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』。(所
謂提示,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。)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