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5號聲 請 人 黃玫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信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?請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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