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14號
CTDV,110,司拍,14,2021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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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
聲 請 人 任冠竹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懿涵律師即王登財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
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相對人王登財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成功段38地號土地之
新第一類謄本(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日期為109 年1 月31日及10
9 年2 月4 日,距今已近一年之久,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
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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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