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09號
CTDV,110,司促,909,2021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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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09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連慧婷 


債 務 人 連大金 

債 務 人 陳怡靜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連慧婷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連大金
   陳怡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
   款」4筆,共計新臺幣147,815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  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
   起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
  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
  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
   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   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   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   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連慧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
   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
   142,525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.9%
  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
 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
   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連大金陳怡靜既為連帶保證人
   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
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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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