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72號
CTDV,110,司促,872,2021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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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7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債 務 人 柳政坤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玖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
  款契約書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債權
  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
  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
  ,計算說明如下:㈠本金債權:新臺幣(下同)49989 元。
  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
  利率百分之14.99 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
  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: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
 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
  過百分之15。①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680 元。②延滯
  期間利息:自109 年10月7 日起以本金49989 元按年利率百
  分之15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  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
  。㈢帳務管理費用:1400元(契約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自
  109 年10月6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
 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
  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
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
  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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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