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80號
CTDV,110,司促,680,2021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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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吳月理林承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,經書面通知
  或催告債務人之『通知函』及『回執正、反面』。
二、債務人林承恩僅為保證人,請確認聲明是否應更正為:「債
  務人『林吳月理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,584元及……
  」?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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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