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吳月理、林承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,經書面通知
或催告債務人之『通知函』及『回執正、反面』。
二、債務人林承恩僅為保證人,請確認聲明是否應更正為:「債
務人『林吳月理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,584元及……
」?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