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77號
CTDV,110,司促,677,2021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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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相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,經書面通知或催
告債務人之『通知函』及『回執正、反面』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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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