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相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,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『通知函』及『回執正、反面』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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