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67號
CTDV,110,司促,667,20210114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67號
 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
債 務 人 梁宸鑫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拾陸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
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梁宸鑫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用卡使用(VISA CARD:NO:4649-6191-2900-0267),依約
 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
 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  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
  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
  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
  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 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
 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
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
 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9月21日止共消費
  簽帳43,54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
  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  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