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0號
CTDV,110,司促,60,20210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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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0號
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


債 務 人 劉璋 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壹拾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  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  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  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  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
  9 條第1 項、第2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違約金新
  臺幣150,710 元部分,未提出自民國109 年6 月12日起算利
  息之依據,僅陳稱其係於109 年6 月12日申報債務人違約,
  故利息起算日為109 年6 月12日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之利息部分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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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