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93號
CTDV,110,司促,593,2021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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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93號
 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代 理 人 林翔瑜 
債 務 人 林碧秋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
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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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