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林翔瑜
債 務 人 林碧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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