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7號
CTDV,110,司促,57,2021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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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7號
債 權 人 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




債 務 人 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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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