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號
債 權 人 郭佳樺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信富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3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郭信富拒不歸還代為保管之金飾三兩 、珍珠項鍊,市值新臺幣(下同)200,000 元,債務人郭信 富應返還其市值200,000 元,另債權人出資600,000 元之公 司,公司帳戶存款被債務人郭信富盜領,債務人郭信富應返 還債權人出資款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依債權 人民國110 年1 月22日民事補正狀提出Line對話紀錄,兩造 間對於黃金重量有所爭執,且債權人亦未提出黃金實際重量 及市值究為何之證明文件,另珍珠項鍊部分,債權人未提出 釋明文件。又債權人以公司帳戶存款被債務人郭信富盜領為 由,請求債務人郭信富返還投資款,無法律上之依據。是以 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郭信富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