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5號
CTDV,110,司促,55,2021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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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5號
債 權 人 郭佳樺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信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證明文件。(如借款契約或匯款證明、保管條及金飾及
  珍珠值20萬元之相關證明。
二、債務人郭信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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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