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號債 權 人 郭佳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信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權證明文件。(如借款契約或匯款證明、保管條及金飾及 珍珠值20萬元之相關證明。二、債務人郭信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