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9號
CTDV,110,司促,389,2021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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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9號
 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代 理 人 徐良一 
債 務 人 陳劉素格

債 務 人 陳村貴 

債 務 人 陳麗君 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陳界良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付
  ㈠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
  參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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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