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9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徐良一
債 務 人 陳劉素格
債 務 人 陳村貴
債 務 人 陳麗君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陳界良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付
㈠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
參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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