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0號
CTDV,110,司促,340,20210112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洪健瑋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整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 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洪健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國109 年12月27日止累計58,394元正未給付,其中53,228元
  為消費款;3,068 元為利息;2,09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