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34號
CTDV,110,司促,334,2021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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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童宸溱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柒拾壹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整,自民國一百零
 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
  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童宸溱於民國108 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90,000
  元,約定自民國108 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5 年05月17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8 採機動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
  年12月24日止累計405,071 元正未給付,其中387,169 元為
  本金;16,609元為利息;1,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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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