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
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依貴公司提出應收帳款所載,當事人為貴公司及第三人卡斯廣告
企劃有限公司,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請
求之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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