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8號
CTDV,110,司促,208,2021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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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
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依貴公司提出應收帳款所載,當事人為貴公司及第三人卡斯廣告
企劃有限公司,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
求之依據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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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釉彩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