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
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自民國108年7月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?即債權已屆
清償期之證明文件。(按民法第229第1項、第2 項規定,給
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
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
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
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
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)
三、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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