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號
債 權 人 吉彩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明相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寶昇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
二、債務人寶昇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
字第1095465601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
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
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
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。並
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。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三、債務人寶昇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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