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
債 權 人 洪宸彬
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4035348 之支票,經核
其退票日為民國110 年1月15日,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
,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,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 示期間之利息,自屬不應准許,依前揭說明,該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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