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濟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玖元,及其中
㈠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
壹萬零陸佰玖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㈢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
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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