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
債 權 人 蔡月辭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智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務人蔡智勇之住所為何?(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
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
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)
二、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⒈所載之金額、⒊所載之債權人,
與債權證明文件不一,請具狀更正。
三、請分別載明請求債權金額新台幣40萬元、40萬元、20萬元之
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期間之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