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
債 權 人 蔡陽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智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⒉所載之內容,與債權證明文件不
一,請具狀更正。
三、請分別載明請求債權金額新台幣30萬元、50萬元之利息、遲
延利息、違約金期間之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