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
債 務 人 張雅婷
債 務 人 孫秀蘭
一、債務人張雅婷(原名:張馨云)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
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倘對債務人張雅婷(原名:張馨云)之財產強
制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孫秀蘭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