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43號
CTDV,110,司促,1043,2021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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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
代 理 人 楊佩怡 
債 務 人 沈明安即鋐玖五金行



 
一、債務人沈明安即鋐玖五金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
  伍仟捌佰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止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經查,鋐玖五金行係為獨資商行,按獨資商號,與
  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,即鋐玖五金行與負責人沈明安人格
  同一,則債權人再列債務人沈明安並請求其連帶給付,於法
  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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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