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39號
CTDV,110,司促,1039,2021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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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
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


債 務 人 李誌銘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  ,負遲延責任。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依債
  權人提出債務清償協議所載,於109 年10月10日起按月於每
  月拾日給付,未依本協議書履行清償時,喪失期限利益,又
  債權人陳稱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,則債務人於109 年10月11
  日始負遲延責任,喪失期限利益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期間利息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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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