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檢察長訴訟代理人 方偉檢察事務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3345-107029X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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