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0年度,1號
CTDV,110,勞執,1,2021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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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
聲 請 人 王冠勛 
相 對 人 吳文軒即川鑑工程實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(下同)109年11月10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點所載,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(下同)77,855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二、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,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轉介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,於109 年11月10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分二期給付聲請人共127, 855元,相對人已給付第一期款50,000元,第二期款77,855 則應於109年12月31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,詎相對 人迄今仍未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,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,作成 調解方案:「㈠勞資雙方基於誠信協商,資方(吳文軒即川 鑑工程實社),有關工資、勞健保、勞工新制退休金、終止 勞動契約等爭議,公司願意給付勞方……之訴求主張金額, 但必須分期給付,王冠勛第一期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給付 新台幣50000元及第二期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給付新台幣77 ,855元,匯入勞方所提供之金融帳號(玉山銀行鳳山分行, 帳號為0000000000000),……,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方 等不予訴求,勞資雙方達成共識。㈡上述金額,資方如有遲 延或未付者,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。……」,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11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件 編號:0000000000)在卷可稽,聲請人前就調解方案已到期 之109年11月30日應給付之50,0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 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9號裁定准許,惟相對人嗣就已到期 之109年12月31日應給付之77,855元,迄未給付,此據聲請 人提出其上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為證,堪認 屬實。依前揭說明,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 務,就相對人已到期而尚未給付之77,855元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

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 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盈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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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