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杜志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契約關
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
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432,00
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,134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
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
判費32,378元(計算式:97134 ×1/3 =16934 )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;補繳裁判費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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