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建豪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洪榆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 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1 0 年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,並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,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 紙在卷可佐,其上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