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建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榆茗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,520 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4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