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915號
CTDV,109,訴,915,202101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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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1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建豪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榆茗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,520 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4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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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