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914號
CTDV,109,訴,914,202101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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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14號
上訴人即
被   告 袁淑蕙 


被上訴人即
原   告 袁淑華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
年12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9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按分割共
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即被上訴人之訴訟利益前於109年6月16
日,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33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
316,428元(見審訴卷第81頁),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之第二
審訴訟標的亦應依此徵第二審裁判費21,102元。未據上訴人繳納
,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,應於收
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李俊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黃國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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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