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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521號
CTDV,109,訴,521,202101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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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曉曼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天稑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
訴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
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
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,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嘉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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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稑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