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曉曼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天稑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
訴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
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
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,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嘉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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