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
主參加原告 廖謝玉雲
廖偉成
廖家蓉
廖家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
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何榮貴、何幸美、祭祀公業何𦣱間
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主參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主參加被告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能力、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,於法人之代表人、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、第4項 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;被 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、第52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再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,不問訴訟程度如何,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。
二、再按,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,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, 載為「某祭祀公業」,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,此有最 高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稽。又本公業置管理人三 人,由派下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,祭祀公業何𦣱規約書(下 稱何𦣱規約書)第7條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主參加被告何榮貴、何幸美(下稱何榮貴等2人 )前向本院聲請對第三人即祭祀公業何𦣱之管理人何宗庭、 何隆進進行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之調解,後因調解不成立並 經本院岡山簡易庭將前開調解事件移往本院民事庭審理,經 何榮貴等2人更正被告為祭祀公業何𦣱,並列何宗庭、何隆 進為其法定代理人,而祭祀公業何𦣱迄今尚未依法登記為法 人。於前開給付土地分配款等民事事件審理中,經本件主參 加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5日具狀對何榮貴等2人、祭祀公業何 𦣱提起主參加訴訟,並列何宗庭、何隆進為祭祀公業何𦣱之 法定代理人。惟查,依何𦣱規約書第7條規定,祭祀公業何 𦣱之管理人應設有三人,並依前開最高法院會議決議意旨均 應列為祭祀公業何𦣱之法定代理人,惟本件僅列有何宗庭、 何隆進二人為祭祀公業何𦣱之法定代理人,於法即有未合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主參加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其訴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