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5號
原 告 李麗卿
被 告 李麗鈴
蘇柏諭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
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)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
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麗鈴、原告李麗卿及訴外
人李朝安分別共有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
989,900元【計算式:土地面積198.99㎡×公告土地現值10,000
元/㎡=1,989,9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70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