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979號
CTDV,109,補,979,2021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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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79號
原   告 王玟鈞 
被   告 王聖期 
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車牌號碼000-0000號
自用小客貨車(民國104 年11月出廠、廠牌本田、引擎號碼K24Z
00000000、車身號碼RKTRM3850GF106228 ,下稱系爭車輛)向監
理機關(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)辦理車籍過戶登記給原
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嘉幣(下同)161,500 元(即原
告主張系爭車輛現值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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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