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
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
原告與被告黃茂生間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15,58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53,6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葉明德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