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033號
CTDV,109,補,1033,2021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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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
原   告 黃德達 
原告與被告鍾清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00,003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2,4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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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