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9年度,996號
CTDV,109,審訴,996,2021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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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審訴字第996號
原  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
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
      張志明律師
被  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適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、第26條分有明文。故除專屬管轄 外,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,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 權,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,合意管轄一經約定,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,不得向他法院起訴。從而 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 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 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而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 時為準;惟訴經撤回者,視同未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 段、第27條、第26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段0000地號上建物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範圍之租賃物 (下稱系爭租賃物),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分別自民國109 年6 月11日、109 年7 月11日起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,195,320 元。嗣本案尚 未為言詞辯論前之109 年9 月26日,原告旋具狀撤回請求被 告遷讓返還系爭租賃物及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部分,僅請求 被告給付4,195,32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、第263 條 第1 項規定,原告請求遷讓返還系爭租賃物部分,視同未起 訴,又本件非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,尚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 項規定認可由系爭租賃物所在地之本院管轄。另依 兩造間花賞大樓店鋪租賃契約第26.2條後段約定,就本租約



所產生或相關之爭執,意見歧異,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,有兩造間花賞大樓店鋪租賃契約附卷可稽, 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,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,受訴法院 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,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。從而,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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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