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
債 權 人 陳昱𪸃
債 務 人 富濠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阮振隆
人
債 務 人 騰新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欽正
人
一、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、阮振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參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騰新有限公司、陳欽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
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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