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
債 權 人 陳昱𪸃
債 務 人 富濠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阮振隆
人
債 務 人 騰新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欽正
人
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、阮振隆、騰新有限
公司、陳欽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
1 月11日109 年度司促字第18940 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,提出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 為有理由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異議略以: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已遵期繳納,爰提出異 議等語。
三、本院前以異議人未遵期繳納聲請費為由,駁回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,經查,異議人業於110 年1 月5 日繳納聲請費,有規 費繳款單影本附卷可憑,核其異議為有理由,爰將原裁定撤 銷,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,核發支付命令,以為適當 之處分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