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940號
CTDV,109,司促,18940,202101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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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
債 權 人 陳昱勳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公司
陳欽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 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。又非訟程序採 定額徵收標準,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 的核計徵收聲請費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 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連帶給 付票款30萬元及其利息,請求騰新有限公司陳欽正給付票 款100 萬元及其利息,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 元 ,合計1,000 元,惟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,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 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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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濠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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騰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