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源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汜駥即劉蕙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21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
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4萬8,539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6萬7,58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
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嘉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