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921號
CTDV,108,訴,921,20210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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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源和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汜駥即劉蕙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21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
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4萬8,539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6萬7,58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
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嘉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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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