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8年度,81號
CTDV,108,勞訴,81,202101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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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按
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5,182,5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,571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另請確認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如有變更請依法承受訴
訟,如未變更請具狀更正民事上訴狀法定代理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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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