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34號
CTDV,107,重訴,134,2021012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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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國銘
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阿民黃姵均、陳姵榮間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
第1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
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
下同)155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,517 元。又上訴人於
上訴時併向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
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嘉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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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